近日,廣西南寧

一小區(qū)業(yè)主
被相關部門處以
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
其所在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
被相關部門處以四萬元罰款

據了解
該業(yè)主違法將電動自行車
私自停放在樓梯間內
并從家中私拉電線充電
充電過程中
車輛自燃并發(fā)生爆炸
造成1人重傷
業(yè)主所在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
未能及時發(fā)現電動自行車的違法行為
未能予以制止并組織清理

相關部門依據
《行政處罰法》第十六條
《消防法》第六十四條第二項的規(guī)定
給予電動自行車車主陳某
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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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部門依據
《南寧市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》等法規(guī)
給予該小區(qū)物業(yè)公司
處罰款四萬元的處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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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年以來
因電動車違法充電被拘留的
并非個案
8月10日6時15分,浙江杭州濱江區(qū)某出租房發(fā)生火災,陽臺被燒毀。幸運的是,此次火災沒有造成人員傷亡。經調查,認定事主王某因違規(guī)將電動車的電瓶放置室內充電,導致充電過程中電瓶故障引燃周邊可燃物起火。杭州市公安局濱江區(qū)分局對王某處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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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廣東深圳某店鋪發(fā)生火災。消防員到場后發(fā)現,燒損物為電動自行車電池。經調查,起火原因系當事人將電動自行車電池放在室內充電,在充電過程中發(fā)生故障并引燃周邊可燃物。目前,當事人已被公安機關處以拘留十日的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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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月15日10時31分許,廣東廣州某城中村發(fā)生爆炸并起火,起火建筑為店鋪用途,起火部位為一樓家電維修店鋪。經調查,起火原因為店主將電動車電池置于室內充電,導致電池爆炸,最終引發(fā)火災,現場無人員受傷。目前,店主已被處以十日拘留的處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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相關法律
《消防法》
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:過失引起火災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(jié)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(guī)定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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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動自行車火災事故多發(fā)
起火速度快,燃燒猛烈
讓人猝不及防
一起來看這些事故畫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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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組動圖記牢電動車使用“七禁”